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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博物馆文物价值开发的法律思考
时间:2017-07-17 20:05 来源:黄河艺术网 作者:黄河书画网 点击:

  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坐拥巨量文化资源,如何开发博物馆文物价值一直是博物馆从业者关心的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方式的改变,博物馆文物价值的开发渠道拓宽。但是,在开发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易被忽视的法律问题或者法律风险,从业者不可不察。

  严格来讲,即使是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文物价值也一直处于开发过程中,本文中提及的有些法律问题也存在,但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博物馆文物价值开发路径拓宽(如数字复制技术的完善使得数字博物馆成为可能),新的法律问题涌现(域名争议),有些旧的法律问题变得突出(公众易获得博物馆文物图片或者名称等信息,商标抢注更为容易)。因此,本文以互联网为背景,对文物价值开发以及在文物价值开发过程中的一些法律思考问题进行论述。

  一、文物价值开发路径

  博物馆文物价值开发不仅包括文物社会价值的开发,也包括经济价值的开发。从社会价值来看,文物价值的开发意味着人民群众更容易接触到博物馆以及博物馆文物,精神文化需求被更好的满足;而从经济价值角度来看,则是指博物馆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1.社会价值的开发——博物馆数字化

  传统博物馆的价值在于通过实地参观博物馆,欣赏馆藏文物或者展览文物,获取精神的愉悦与知识的增长,但是博物馆数量、场地的有限以及空间位置的固定始终是博物馆无法最大程度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的阻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包括数字复制技术、卫星全景地图、AR(虚拟现实)使得博物馆数字化成为可能,博物馆能以更方便、成本更低的方式为更多人所享受。

 

互联网环境下博物馆文物价值开发的法律思考

  数字化博物馆顾名思义,是指采用技术手段,将实体的博物馆藏品、信息以及所能提供的服务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的在线博物馆。“ 数字化博物馆是以博物馆物理实体为基础,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建立的一个信息服务体系。数字博物馆是物质博物馆在数字网络空间的再现和补充,具有网络化、智能化、虚拟化的特点。”

  数字化博物馆的价值不仅得到博物馆从业者的肯定,黄河书画网,国家的法律层面及战略层面也对此持鼓励态度,《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中提出“强化信息技术应用。研究制定博物馆基础信息管理利用要求,加快博物馆信息化进程。加强博物馆网络资源体系建设,搭建博物馆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推进数字化博物馆建设,不断提高博物馆管理现代化水平,为公众提供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信息服务。”

  2.经济价值的开发——文化授权

  通过文化授权方式对博物馆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开发,无论是自行开发,还是授权他人进行开发,都是扩大博物馆文化影响力,实现经济价值的理想途径。近年来,故宫文创产品开发取得的成就令人瞩目,在淘宝平台年销售额达到数十亿,可谓是文化授权的良好范本。

互联网环境下博物馆文物价值开发的法律思考

  “博物馆文化授权在运行中呈现出一种由授权主体、对象、客体和介质等不同要素织就的生产关系网络。博物馆文化授权通常包括了博物馆艺术授权、图像授权、品牌授权、专利授权和传统技艺授权、出版授权、影音授权等类型。”

  博物馆文化授权以授权合同为核心,包含对博物馆拥有的文化资源多方面的利用。

  二、文物价值开发过程中的法律思考

  1.博物馆对馆藏文物的权利

  博物馆馆藏的大部分藏品已经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博物馆作为代为保管、收藏的专门机构,对于这些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享有开发、利用的权能。但是博物馆有部分藏品,如一些近现代的名人书信、字画等,仍处于保护期。对于这些文物来讲,博物馆对其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均需取得著作权人或者继承人的许可。

  在张林英、董沙贝、董沙雷、董一沙诉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中国革命博物馆侵害油画《开国大典》著作权一案中,虽然著作权人董希文创作的油画《开国大典》原作收藏于中国革命博物馆,但是并未将油画著作权转让,中国革命博物馆自然无权未经著作权人擅自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复制该油画并发行、销售。

(责任编辑:马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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